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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胜菊、何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胜菊,何声明,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92号-5申请执行人:余胜菊,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何声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柏玲,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胜菊与被执行人何声明、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声明在中国银行舒城支行17×××73账户内存款179675.00元,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声明在中国银行舒城支行17×××73账户内存款1796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