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雪、黄梁与李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黄梁,李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515号原告:李雪,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黄梁,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芳,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雪、黄梁与被告李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雪、黄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黄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黄梁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