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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149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2011年9月7日,太林乡西沟村原高阁村委支部书记任某某给原告说,蒲伊村委修路需要资金,包工头即被告张某某想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且说明归还时可付利息40000元,任某某作为中间人。出于信任,原告将10万元本金出借给被告,被告书写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蒲县公路局负责硬化路的款还没付完,一直未能归还。因此,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用于修路,蒲县公路局负责硬化公路的款项还没到账,家里经济也困难,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被告张某某承包蒲县太林乡蒲伊村委修路工程,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经中间人太林乡西沟村高阁原村委支部书记任某某介绍,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冯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底归还,借款利息4万元。被告张某某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天云现金拾万元(100000)正,2011.9.7.冯某某.说话人任某某”。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偿还利息21000元,本金一直未偿还。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再次向原告冯某某出具了一张尚欠2万元利息的欠条。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被告张某某书写的借条一张、利息欠条一张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的24%,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本金10万人民币及利息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