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3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丘纪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635号之一被执行人:丘纪华,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继续追缴被执行人丘纪华的违法所得6188414.28元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因被执行人丘纪华未按判决上缴违法所得,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广州市的车管、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平花白龙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湘D×××××柳特神力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及粤B×××××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丘纪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36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