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凤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凤英,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在天津市河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凤英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邢凤英在本市河北区中山路十月市场内,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窃取被害人刘某手提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7.4元、银行卡2张、便条1本等财物。后被告人邢凤英在上述市场内,趁被害人赵某不备,窃取被害人赵某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350元、医保卡1张等财物。2017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邢凤英在本市河北区中山路十月市场××酒坊对面路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赵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单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及现场照片,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邢凤英的常住人口信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凤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凤英具有以下法定从重量刑情节:累犯;具有以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凤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元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