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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威与��至先、王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贾至先,王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125号原告:李威,男,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贾至先,男,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王素伟,女,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李威与被告贾至先、王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威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利息1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手写借条,约定2014年12月24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并故意逃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原告应当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二被告,并且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其他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威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400元原告不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