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洪喜与庄河市大营镇红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喜,庄河市大营镇红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989号原告:孙洪喜,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云,女,1950年4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殿斌,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大营镇红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大营镇红丰村。法定代表人:高德和,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辉,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喜诉被告庄河市大营镇红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