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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军事与周卫峰、王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事,周卫峰,王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64号原告:张军事,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柘城县。被告:周卫峰,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王格,女,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事与被告周卫峰、王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军事承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高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