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学富与上海瑞满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富,上海瑞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700号原告:张学富,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勤。原告张学富与被告上海瑞满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学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富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