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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蒙进升与被执行人石建生、薛敬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进升,石建生,薛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蒙进升,男性,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石建生,男性,汉族,1958年12月01日出生,住大荔县。被执行人:薛敬妮,女性,汉族,1973年09月02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执行蒙进升与石建生、薛敬妮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5元,执行费20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建生、薛敬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石建生、薛敬妮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宏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