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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非诉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赣州中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赣州中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非诉42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安运。被执行人:赣州中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红旗大道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赣州中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赣州中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联墩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钧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