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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晨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晨超,徐琴,卢位军,海盐县五一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YA36010245。代表人:夏林生,行长。被执行人徐晨超,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琴,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卢位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五一网吧,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东村农贸市场东首。代表人:徐晨超。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晨超、徐琴、卢位军、海盐县五一网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70283.73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晨超、徐琴、卢位军、海盐县五一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县五一网吧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经本院至房产、银行、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卢位军有位于武原街道城东路1665号御景城17幢2204室房产,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徐晨超、徐琴、海盐县五一网吧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晨超、徐琴、卢位军发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玮执 行 员  蒋宇炜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