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宜与广州市番禺区新南海城迎宾海鲜酒家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宜,广州市番禺区新南海城迎宾海鲜酒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宜,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新南海城迎宾海鲜酒家,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766443-5。法定代表人:湛吼雄,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永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新南海城迎宾海鲜酒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113民初1079、172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6772、16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新南海城迎宾海鲜酒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宜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合计211427.31元。申请执行人李永宜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新南海城迎宾海鲜酒家已不在原地址经营,其法人湛吼雄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