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张为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张为嫦,李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住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街桂平路117号。负责人:廖凯行长。被执行人:张为嫦,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李国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为嫦、李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