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再华与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再华,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169号原告:汪再华,男,生于1975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滨(特别授权),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扣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再华与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再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再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汪再华负担。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