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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玉玲与娜仁其其格、阿尔敦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玲,娜仁其其格,阿尔敦道尔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季玉玲,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尔敦道尔吉,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玉玲与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阿尔敦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阿尔敦道尔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5240元,案件受理费465.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尔敦道尔吉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45705.50元及执行费48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