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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晨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晨,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程晨,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晨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字110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96095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款及逾期利息共计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程晨,本案执行费82804元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字11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