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772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6290057。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公司职工。被告:姜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