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叶鹰与李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鹰,李何生,宋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叶鹰,男,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何生,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宋莲英,女,汉族,1985年6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鹰与被执行人李何生、宋莲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606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李何生、宋莲英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