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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叶鹰与李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鹰,李何生,宋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叶鹰,男,汉族,1985年9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何生,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宋莲英,女,汉族,1985年6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鹰与被执行人李何生、宋莲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606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李何生、宋莲英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