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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代心;黄家顺;徐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代心,黄家顺,徐小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252号原告:钱代心,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黄家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徐小玲,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楼、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代心诉被告黄家顺、被告徐小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钱代心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家顺、被告徐小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钱代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代心撤回对被告黄家顺、被告徐小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雯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