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智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8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智勇,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江津区。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2年6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200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两次减刑后于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智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智勇于2017年5月4日11时许,在重庆市儿童医院1号楼1楼雾化室内,趁被害人谭某不备之机,将其内有现金1万余元、价值2565元的苹果6S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2094元的OPPOR9S型手机一部、浪琴L21754715型手表一块(购价8800余元)等物的挎包一个盗走。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5月10日将被告人周智勇捉获归案。被告人周智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追回现金5650元、OPPOR9S型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智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是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智勇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智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被害人谭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购机发票、扣押和发还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智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智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智勇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智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其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二、被告人周智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本案被害人谭某的经济损失费15715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至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