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赵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杨波,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丹,女,生于1990年11月28日,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72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通过本院走访和调查,被执行人赵丹外出下落不明,现没有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