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覃保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保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保钻,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中专文化,建筑工人,住武宣县。201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3月15日,武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当日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保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保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6日,武宣县思灵乡思劳村民委在修建进山的道路时,指挥修路划线的覃某1叫铲车司机铲了覃某卷(已判刑)尾叶桉21棵。次日晚上21时许,覃某卷在村委干部的召集下到该村的戏台商量赔偿问题,当晚覃某卷邀约覃某9(已判刑)及覃保钻一起前往戏台,在戏台二楼房间内覃保钻因言语不和与覃某1发生冲突,冲突中覃保钻用一只手勒住覃某1的脖子往后拉,用另一只手捶打覃某1的腹部,覃某9持板凳脚打中覃某1的背部,覃某卷持长凳子打中覃某1的腰部,后三人被旁人隔开便逃离现场。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覃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覃保钻逃匿在外,后于2017年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覃某1的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2013年6月17日,覃保钻、覃某卷、覃某9的家属代为赔偿覃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覃保钻已取得被害人覃某1的谅解。2013年6月28日、2014年9月3日,覃某卷、覃某9因本案分别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四个月。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覃保钻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覃保钻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同案人覃某9、覃某卷的供述、证人覃某2、覃某3、覃某4、覃某5、覃某6、覃某7、覃某8的证言、被害人覃某1陈述、被告人覃保钻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保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覃保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保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结伙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覃保钻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保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保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十七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冬菊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