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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庆德与蒋泳、宋秉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德,蒋泳,宋秉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6民初1454号原告:林庆德,男,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蒋泳,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宋秉翠,女,汉族,住微山县,系被告蒋泳之妻。原告林庆德与被告蒋泳、宋秉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庆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泳、宋秉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庆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船舶修理工作,自2012年以来,被告蒋泳一直在原告处修理船舶,截止2016年5月16日,经双方核算,被告蒋泳累计共欠原告修理费28万元,由被告蒋泳出具欠条一份。另外,被告宋秉翠与被告蒋泳系夫妻关系。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宋秉翠自愿用其与蒋泳共同拥有的位于曲阜市裕隆路129号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79号楼中心商务区北楼83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6年9月18日作他项权登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内容:“今欠林庆德现金贰拾捌万元正(280000元)。欠款人蒋泳,2016.5.16号”。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蒋泳、宋秉翠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经营微山县昌伟船舶修造厂,被告蒋泳从事船舶运输生意,被告宋秉翠与被告蒋泳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6日,被告蒋泳向原告林庆德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林庆德现金贰拾捌万元正(280000元)。欠款人蒋泳,2016.5.16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蒋泳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泳拖欠原告林庆德船舶修理费2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蒋泳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宋秉翠与被告蒋泳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亦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林庆德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蒋泳、宋秉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泳、被告宋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庆德船舶修理费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蒋泳、宋秉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燕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