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任某,女,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郭某某与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9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被执行人任某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支付房屋租金60597元、并按每月6867元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实际搬离日期的房屋占用费。3、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支付二楼房屋租金10626元,承担仲裁费3950元、本案执行费101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同意被执行人任某一次性支付50000元,放弃其他权利。被执行人任某履行了和解内容,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015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98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