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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富君与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君,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016号原告:张富君,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蒙自市人,现住个旧市。被告:江林,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原告张富君与被告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富君以其与被告江林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富君负担。审判员  潘旭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兆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