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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董志祥与沈家俊、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祥,沈家俊,蒋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31号原告:董志祥,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莉琴,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燕,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家俊,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蒋海东,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祥诉被告沈家俊、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志祥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无书记员  宣晓丹?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