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下达了(2016)皖15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某某用以担保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南岳东路(证号:房地权霍字第×××号),以及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一隆路某某小区10#楼×××室(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号)的两套房产,现因陈某某在该案中胜诉,且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某某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南岳东路(证号:房地权霍字第××××号),以及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一隆路某某小区10#楼×××室(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号)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