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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涂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66号原告:涂某,男,汉族,1997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人,住高安市。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79年09月02日生,江西省人,住高安市。原告涂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4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和家庭生活原因,向原告借款94000元,约定该笔借款于2017年5月15日前归还,原告如约将该款项借给了被告,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在约定的日期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借款。时至今日,原告一直在向被告追要该笔款项,但被告分文未归还,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均未果。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待原告有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涂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原告涂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人民中级法院。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