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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明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山,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平和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明山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山与被害人张某1因母亲林某1的赡养费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1月25日15时许,张明山持一把尖刀至张某1位于平和县文峰镇龙山村龙合58号的家中,双方争吵并引发斗殴。期间,张明山持刀将张某1双手及右大腿等多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体表创口长度累计达41.9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6年5月24日,张明山与张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张某1的谅解。张明山曾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至2016年7月26日止。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张明山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张某4在打架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林某2、林某1、张某3、张某4的证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山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张明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持械伤人、有前科,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综上,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张明山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张明山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