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梦婕、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梦婕,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503民督5号申请人薛梦婕,女,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盛世融城6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9252077M。法定代表人杨焜强。申请人薛梦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其从2014年起在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由于被申请人经营不善,2015年开始拖欠工资,后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结欠申请人工资31800元,并提供由被申请人出具的工资结算欠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薛梦婕工资31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薛梦婕工资款人民币31800元。申请费198元,由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萍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