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娜、刘振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娜,刘振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60号申请人:李娜,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张京,男,公民代理。被申请人:刘振坡,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李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振坡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振坡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李娜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