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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季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21号罪犯季斌,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季斌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622分。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缴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