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永明与刘华良、陆美红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明,刘华良,陆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078号申请人:刘永明。被申请人:刘华良。被申请人:陆美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永明与被申请人刘华良、陆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永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华良、陆美红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华良、陆美红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