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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友明、付义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明,罗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26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付义明,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罗友明,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付义明、罗友明被控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双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并处其罚金各2000元。判决生效后现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