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峰、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峰,杨丽,刘欢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691号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峰,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杨丽,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刘欢欢,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镇农商行)与被告陈峰、杨丽、刘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固镇农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固镇农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6元,由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