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学与吕京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吕京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29号原告:王学,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吕京战,男,汉族,无职业。原告王学与被告吕京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学负担审判员  贾东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