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容与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容,陈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282号原告:朱容,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陈立,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朱容诉被告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朱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朱容负担。审判员 何晴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