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容与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容,陈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282号原告:朱容,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陈立,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朱容诉被告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朱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朱容负担。审判员  何晴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