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忠凤与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凤,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160号之一原告:邓忠凤,女,汉族,1949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519号,组织机构代码:5001120000013985。法定代表人:陈秀昀,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邓忠凤与被告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向原告邓忠凤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邓忠凤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枭鹏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