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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宇达与杨正茂、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达,杨正茂,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488号原告:孙宇达,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杨正茂,男,1974年8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阳光小区B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7660129U。法定代表人:宋润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宇达与被告杨正茂、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宇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宇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海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兴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