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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成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成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瑾、被告人王成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成美在上海火车站6号候车室,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自助闸机检票进站不备,紧贴其身后,窃取其置于左后侧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900元,随即逃离。与此同时被害人李某某发现钱款被窃,遂返身将被告人王成美扭获。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王成美带至公安机关,并从被告人王成美处查获上述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陆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电话记录、监控录像说明、刑事摄影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顾村营业所财务类交易流水查询记录,银行营业所流转出的记录,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及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赃款人民币三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发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