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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柱中与扬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柱中,扬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22号原告:范柱中,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扬怀明,男,汉族,住固始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柱中诉被告杨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柱中负担。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呈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