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柱中与扬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柱中,扬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22号原告:范柱中,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扬怀明,男,汉族,住固始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柱中诉被告杨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柱中负担。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呈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