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986号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乾安镇德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战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东,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与被告王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玉东给付房款人民币25308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8日,被告王玉东与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德建家园住宅楼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66平方米,单价2800元/平方米,总价款184800元,原告当时向被告交该房首付款80800元,另被告给原告安装3号楼车库门工程款81800元,该款经协商以抵楼款,后经房产部门实测,该房面积为67.91平方米,总价款为187908元,故被告王玉东尚欠原告房款人民币25308元,现王玉东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请求。被告王玉东辩称:对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数额无异议,因为原告不给我办理房产证。所以我不同意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房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不给付房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人民币253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元,由被告王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