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307室035号。法定代表人:贾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与金乡路交口南侧新世嘉大厦5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潘国利,总经理。上诉人天津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价值巨大,关系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巨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天津迪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上诉人注册地在天津市,涉案建筑物和建筑场地也在天津市,上诉人说本案影响巨大不属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天津市,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到房地产管理局挂牌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二、按照国家规定,原被告各自承担过户费用。”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影响巨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飞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