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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栓成、马绿叶、王新星、刘蓉、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栓成,马绿叶,王新星,刘蓉,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栓成,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绿叶,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新星,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卫局员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蓉,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栓成、马绿叶、王新星、刘蓉、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栓成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栓成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滨湖路水岸新城.润园房屋一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贺海燕审判员:高文清审判员: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高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