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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鑫东山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与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东山机电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977号原告:厦门鑫东山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01号1406,组织机构代码70546792-X。法定代表人:林亚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2358X1。法定代表人:于文。原告厦门鑫东山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鑫东山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鑫东山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