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某,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某,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等人与杨某某、黄某甲、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办事处鹿角敬老院、鹿角农贸市场麻将馆门口等地,采取用扑克牌“打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打100元的“关”抽10元,升“关”抽30元;打200元的“关”抽20元,升“关”抽50元;打300元的“关”抽30元,升“关”抽80元的规则抽取牌钱牟利,所抽取的牌钱由几名合伙人平均分配,黄某某、黄某甲、唐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各分得一份。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坐门70余天,分得牌钱14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参与坐门70余天,分得牌钱14000元;被告人丁某某参与坐门60余天,分得牌钱10000元。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扑克牌、现金、骰子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彭某、罗某、舒某、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被告人黄某某所获赃款14000元;被告人沈某某所获赃款14000元;被告人丁某某所获赃款10000元,上缴国库(均已上缴赃款)。五、对查获的扑克牌1副、骰子2个予以没收,赌资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扑克牌、骰子、赌资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负责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馨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