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申请执行人:师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256号民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向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9日,王某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