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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申请执行人:师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2民初256号民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向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9日,王某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