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程杰荣与张秋明、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杰荣,张秋明,甘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345号原告程杰荣,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安县。被告张秋明,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珍珍,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杰荣与被告张秋明、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杰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杰荣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