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莲与被执行人陈雄、龚家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莲,陈雄,龚家保,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36-9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莲。被执行人陈雄。被执行人龚家保。被执行人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红莲与被执行人陈雄、龚家保、荆门市白玫瑰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偿还杨红莲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另计)。在执行中,现已执行到位金额882202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龚家保在位于屈家岭管理区阳光安置小区x期御景新都x号楼购置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龚家保购置的位于屈家岭管理区阳光安置小区x期御景新都x号楼的房产。二、被执行人龚家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龚家保不得转移、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房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